公司章程
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2. 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3.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5. F113020電器批發業。
  6. 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7. 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
  8. 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9.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10. F213010電器零售業。
  11.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12. F401010國際貿易業。
  13.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4. ZZ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元,分為捌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前開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業務需要擬訂發行條件分次發行。

上項資本總額內保留陸佰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鬚髮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卷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二、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三、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四、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五、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第五條之二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認購之股數。
四、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亦得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 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另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八條之一 刪除。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無表決權股份之情形者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之一 撤銷股票公開發行為提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至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本公司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招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名單選舉之。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四條之一

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之開會通知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不論公司盈虧均得支給報酬,其金額授權董事會在新台幣壹佰萬元總額範圍內,自行訂定每人每月給付標準。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於職權範圍內對外代表本公司。總經理為履行其職責,應列席公司董事會,但董事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十九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提列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餘數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相關章程制度或準則下載
公司章程    163.62KB
Designed by Crea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