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選任

本公司章程明訂獨立董事提名及選任方式如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