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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選單_05143_ 獨立董事選任

獨立董事選任

本公司章程明訂獨立董事提名及選任方式如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之資訊

條件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1)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姓名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獨立
董事
徐永珍
     
獨立
董事
巫麗卿
   
獨立
董事
(待補選)
 

                   註1: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本屆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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